法定代表人被迫签订的合同,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可撤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判断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是否被迫,需考量多方面因素。比如是否存在威胁、恐吓等暴力或精神强制行为,使法定代表人处于恐惧或压力之下而违背自身意愿签订合同;是否存在乘人之危的情形,利用法定代表人当时的急迫困境,迫使其签订明显对其不利的合同。若能证明存在上述可撤销情形,受损害方应及时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通常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变更或撤销该合同。一旦合同被撤销,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应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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