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结婚证但存在事实婚姻的情况,需区分不同时间节点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可通过诉讼离婚。法院会根据双方感情状况等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若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财产分割方面,会根据双方对财产的贡献等情况进行合理分配。总之,此类情况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处理婚姻关系及后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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