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万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代理:精准抗辩,全力维权 一、案件背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一场纠纷引发了再审程序。再审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运城中院的二审判决深感不服,遂委托樊菁菁律师等向山西省高院申请再审。二审判决要求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张极支付80万工程款及利息,但申请人认为原审在事实认定和法律关系定性上存在严重错误。案涉三方实际呈现代收代付关系,那80万工程款早已包含在支付给小梁建筑公司的款项之中,理应由该公司来支付这笔款项,因此申请人请求法院再审改判。 二、律师办案核心举措 (一)锁定再审核心,梳理争议事实律师在全面梳理卷宗之后,精准锁定了核心争议焦点。这其中包括工程款支付主体的认定以及三方法律关系的定性问题。经过深入查实,发现案涉的80万工程款乃是张极施工的附属工程款项,并且已经被计入申请人支付给小梁建筑公司的总工程款里。这表明三方实际形成的是代收代付关系,小梁建筑公司仅仅是代收方,并非真正的施工方,根本无权扣留这笔款项。 (二)紧扣证据法律,构建抗辩体系律师巧妙地援引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以及工程结算相关依据,从三个关键方面展开论证。其一,举证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以此证明80万工程款已核增并入总工程款,而且申请人已经实际支付了该款项。其二,举证小梁建筑公司自认未施工案涉工程的庭审陈述,有力地驳斥了其收款的合法性。其三,明确指出原审将“无分包合同关系”错误地混淆为“无债权债务关系”,在代收代付法律关系的定性上出现严重错误,进而论证小梁建筑公司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三)规范提交材料,清晰陈述主张按照再审程序的要求,律师精心整理申请材料和证据清单,并依法提交给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围绕工程款支付主体、三方代收代付关系等核心问题展开充分举证和精准论证。清晰地指出原审在事实认定和法律关系定性方面的错误之处,请求法院再审改判,判令由小梁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 三、案件结果法院在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之后,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对案涉工程款的构成、支付情况以及各方施工事实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核查。律师通过专业的再审代理,完整且清晰地向法院陈述了申请人的抗辩主张,精准地指出原审裁判存在的核心问题。这一过程为申请人后续的权利救济保留了合法途径,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了申请人的再审诉讼权益。 四、律师办案心得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再审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核心要点在于精准梳理工程款项的流向以及施工主体的事实情况,准确无误地界定各方法律关系。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工程款代收代付、实际施工人认定等一系列复杂问题。这就需要结合工程结算报告、庭审陈述等多方面的证据,扎实地进行举证工作,并紧扣证据规则来论证原审裁判中存在的漏洞。即便再审申请最终未获得支持,但通过专业的代理工作厘清案件的核心争议、固定关键事实,也能够为当事人后续的权利救济提供专业的指引,充分体现出再审代理的核心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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