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全流程办案实录 一、案件详情这是一起机动车与电动二轮车相撞引发的责任纠纷案件,我们代理电动二轮车一方。事故发生当日,交警队迅速作出责任认定,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我方当事人负次要责任。原本以为案件会按部就班进行,然而诉讼过程中状况频出。到法院立案时,我们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载明的保险公司起诉肇事者和该保险公司。但案件分配到法官后,却被告知经核对,该保险公司并未承接肇事车辆的保险,法官认定我们选择被告错误,要求撤诉且不退诉讼费。这让我们陷入纠结,当事人伤残等级评定为 10 级,赔偿总金额约 10 万元,案子刚进入诉讼程序就要损失诉讼费,实在难以向当事人交代。毕竟我们是依照交警队事故认定书上的保险公司起诉的。无奈之下,我们前往交警队查询,结果显示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期间未投保,事情陷入僵局。为了解情况,我致电被告,被告是个 97 年的年轻小伙,态度不太友善。经沟通得知,肇事车辆不属于肇事者,而是其任职公司所有。公司于 2020 年五六月份购车,当时尚在之前保险公司保险期内,所以我们起诉的保险公司未承接投保,且保险单车牌号与肇事时不一致。我们极力与法院沟通,撤回对保险公司的起诉,只起诉肇事者,这样既不用重新立案,还能为当事人省一笔诉讼费。撤回保险公司后,肇事者打来质问,我们耐心解释,告知他可追加真实投保公司,如此能减轻我们举证责任,因为证明买卖前后车辆是同一辆对我们难度太大,而对肇事者相对容易。经过这番波折,案子才得以继续诉讼流程。 二、开庭前的新插曲就在案件即将开庭时,又有新状况。2021 年 6 月 1 日四川省统计局发布了 2020 年城镇职工各行业的收入标准。我方当事人经营批发零售业,因收费方式无法举证实际收入,起诉时使用的是 2019 年的收入标准,如今有了新标准,必然要变更诉讼请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此外,该案还有一个争议点,即主次责任比例划分。我方当事人驾驶的电动二轮车被交警队认定为机动车,这就不能适用二八开的责任比例,否则当事人会损失约 1 万元。 三、案件审理中的沟通与应对随着案件审理进程推进,我们不断与法官、被告沟通,查找案例和法条支持主张。期间被告保险公司提出要扣 20%的自费药,但我们认为未申请鉴定,不应支持其主张。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通知,死亡(残疾)赔偿金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也明确,“上一年度”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所以我们可以使用 2021 年 6 月 1 日发布的城镇职工收入标准。同时,对于电动二轮车性质认定,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对于不符合国家规范的电动二轮车,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非机动车标准认定性质并划分责任。我们认为应认定我方当事人驾驶的电动二轮车为非机动车,按 80%和 20%划分主次责任。另外,保险公司对营养费和护理期不完全认可,我们则认为应综合考虑医嘱、当事人年龄、病情等因素。 四、最终结果经过不懈努力和充分沟通,最终法官支持了我们全部的诉讼请求。这一结果离不开我们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对细节的把控、对法律依据的精准运用以及与各方积极有效的沟通。通过这个案例,也让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充满挑战,需要律师严谨对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同时,也提醒广大当事人,遇到类似纠纷时,要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妥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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