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捕鱼机”竟也构成开设赌场罪,背后真相令人警醒 一、案件详情邹某退伍后进入某国企成为合同制工人,因单位效益不错,工资较为可观。然而,邹某的爱人一直没有工作,婚后家庭主要靠邹某支撑。为了给爱人找点事做并增加家庭收入,邹某打算让爱人和自己的朋友合伙开茶楼。但由于几个合伙人都是男士,觉得有女士加入不太方便,所以茶楼名义上的出资人仍是邹某。在如今茶楼众多的情况下,单纯经营普通棋牌竞争力太弱。几个合伙人商议后,购买了一台“捕鱼机”供客人玩耍。这一举措果然带来了显著效果,生意额直线上升,大家都从中尝到了甜头。即便曾多次被公安查获破坏,他们仍未放弃经营。可惜好景不长,去年年底公安的一次大规模搜捕行动,再次查处了邹某等人的“捕鱼机”,当场控制了一名合伙人和其妻子。该合伙人的妻子在茶楼负责管账,到公安局后如实交代了犯罪经过及盈利情况,总共获利达 25 万余元。 二、律师点评邹某最担心的是被判刑后工作不保,所以一开始我对这单官司是拒绝的。因为当事人期望值过高,且该案证据确凿,合伙人的家属手机里保存了所有经营收益记录,几乎是“铁证如山”。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开设赌场获利 3 万元以上就算数额巨大。邹某一直解释说收益没那么多,虽账上有 25 万,但扣除成本后每人最多分得 1 万左右,利润空间不大。但我向他解释,财产性犯罪入罪时不能扣除成本,否则很多财产性犯罪都无法定罪,不过量刑时可争取从宽处理。由于之前代理过邹某的一单民事纠纷,在他的再三要求下我还是接下了这单官司。我明确告知邹某,任何案件律师都不能保证胜诉,我们不承诺包胜诉,只承诺尽最大努力。最终双方达成合意并签订合同。 三、案件结果从接手这起案件,我就没打算做无罪辩护,因为无罪辩护不能盲目,有时罪轻辩护对当事人更有利。在这起案件中,我最希望为当事人争取缓刑。通过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我努力掌握邹某罪轻的证据。从卷宗看,茶楼服务员几乎没提到邹某的名字,于是我决定从这一点突破。我们走访了在茶楼工作过的服务员,了解他们对邹某是否为合伙人的看法,取得相应证据后提交给检察院。检察院采纳了我们的建议,将邹某认定为从犯。随后签署认罪认罚拒绝书,并调查“捕鱼机”由谁牵头购买,走访卖家了解情况。到了开庭时,法院也采纳了我的建议,最终成功为邹某争取到缓刑,保住了他的工作。这一案例提醒着我们,即使看似不起眼的提供“捕鱼机”行为,也可能构成严重的开设赌场罪,法律的红线不容触碰。同时,律师在案件中通过专业的分析和努力,也能为当事人争取到相对较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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