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如下: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五千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这里的特定款物包括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予以立案。若因挪用特定款物,导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加剧、救灾抢险工作受阻等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此标准,即符合立案条件。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也应立案追诉。多次挪用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的持续性、危害性。致使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同样要立案。如导致救灾物资无法及时发放,影响到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等严重后果。达到上述标准之一的,司法机关将依法对挪用特定款物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以维护特定款物的专款专用,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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