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代鹏律师拥有20年执业经验,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获学士学位。他是北京市君泽君(珠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同时身兼多项职务,如珠海市优秀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刑民交叉委员会副主任等。其服务地区为广东珠海,联系地址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一方云顶大厦A座33楼。毒品犯罪案例详情: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陈X(化名)、陈X(化名)和程XX(化名)贩卖甲基苯丙胺4.12克,他们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不过,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化名)和陈X(化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量刑考量因素:被告人陈X(化名)和陈X(化名)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陈X(化名)、陈X(化名)和程XX(化名)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也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陈X(化名)和陈X(化名)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最终判决结果: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陈X(化名)和陈X(化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程XX(化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此外,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二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果被告人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法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这起案例不仅展现了法律对毒品犯罪的严肃态度,也体现了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司法公正。代鹏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知识,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维护社会法治秩序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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