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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慧芳律师:以专业素养在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中取胜

2026.03.266人浏览

专业律师施慧芳的基本信息
施慧芳律师毕业于济南大学法学专业,拥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储备。她在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16年,执业证号为13701201011942068,服务地区为济南,联系地址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111号华润大厦29层。她还担任济南市律师协会家庭财务传承业务委员会委员,以及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婚家业务主任律师,曾担任济南市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女律师委员会委员。

网络名誉权侵权案详情
甲(女)与乙(女)因情感纠纷引发网络名誉权侵权诉讼。自2024年4月底起,乙怀疑甲与其配偶丙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通过某某平台等网络媒介多次发布针对甲的不实言论。乙的侵权行为包括在某某平台使用账号发布含“小三”侮辱性标签内容、发布指控性言论、公开甲的个人信息、通过另一某某账号发布诋毁视频,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骚扰甲及其家人。甲在2024年9月向山东省某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支出公证费2000元,并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支出律师费5000元。甲起诉要求乙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及维权费用12000元。乙则主张甲与丙存在不正当关系,否认账号为其本人使用,认为甲要求停止侵权无事实基础,还称精神损害抚慰金违背公序良俗且数额过高。

案件判决结果
山东省某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6日作出民事判决。法院认定乙使用某某账号发布的信息侵犯了甲的名誉权,乙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具体判项为: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个人微信朋友圈持续发布致歉声明三十日,并在《人民法院报》登载致歉声明一次,刊登费用由乙负担,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乙赔偿甲公证费2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共计7000元;驳回甲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及剩余律师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预交),实际收取100元,由乙负担。

案件难点与突破
案件存在诸多难点。首先是侵权主体认定难,乙否认相关某某账号为其本人使用。但甲提交的公证书中侵权内容背景图片包含的聊天记录截图,与乙自行提交的聊天记录证据系同一内容,侵权账号发布的通话记录图片也与乙提交的通话记录截图一致,通过证据比对和当事人陈述,形成完整证据链,印证乙为实际使用人。其次,“事实陈述”与“侵权言论”的界限模糊,乙主张发布内容属实并提交相关证据,但使用侮辱性词汇、公开他人隐私信息已超出合理评论范畴,符合名誉权侵权构成要件。再者,甲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造成严重后果,法院根据《民法典》规定,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需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程度,甲该项请求难以获得支持。最后,乙抗辩甲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与侵权行为无因果关系且律师费数额过高,法院审查后认定公证费属于合理开支,已实际发生的5000元律师费获支持,未实际发生的5000元不予支持。

施慧芳律师的办案思路
施慧芳律师在办理此案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策略。在证据保全方面,甲在起诉前及时申请公证保全,对某某平台、微信等媒介的侵权内容进行全面截图,保全时间跨度覆盖侵权行为持续期间,通过公证处专业设备操作,确保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针对乙否认账号归属的抗辩,律师采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策略,将乙自行提交的证据与侵权内容进行对比,形成“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迫使法院认定乙为实际侵权人。在诉讼请求方面,甲明确已实际发生的费用为5000元,对未发生的5000元保留诉权,避免了败诉风险。在赔礼道歉方式上,甲主张通过微信朋友圈和《人民法院报》刊登道歉声明,兼顾了执行可行性与侵权影响范围。

律师点评与启示
施慧芳律师认为,此案体现了网络名誉权侵权的司法认定趋势,“事实真实”不等于“言论合法”,维权需理性,言论有边界;同时要平衡隐私保护与公众监督,配偶维权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网络平台虽有事后处置,但不能免除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此案也为婚姻关系中受害方提供了合法的维权范本,如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纠纷,在离婚诉讼中主张过错赔偿等。在证据规则方面,公证保全是确保证据效力的重要方式,构建证据链时可采用“穿透式举证”方法,费用主张要合理务实。对于潜在受害人,发现网络侵权应及时截图保存并申请公证,向网络平台投诉举报,收集侵权人身份信息,委托专业律师制定诉讼策略;情感纠纷当事人要理性处理婚姻危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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