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后又送回被盗物品的行为,通常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在盗窃罪中,犯罪既遂的标准一般是行为人取得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一旦财物已被盗窃者实际控制,盗窃行为即既遂。此后再送回财物,并非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为犯罪结果已经达成,送回财物只是一种事后的补救行为,可作为量刑时从轻考虑的情节,但不构成犯罪中止。不过,如果在盗窃过程中,行为人主动放弃继续实施盗窃行为,例如尚未实际控制财物就停止盗窃并离开现场,这种情况下可认定为犯罪中止。总之,判断是否为犯罪中止需结合盗窃行为的具体进程及行为人主观和客观方面的表现来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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