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琳琳律师,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同时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她执业年限达10年,经办过数百件诉讼及非诉案件,为当事人挽回了数千万元经济损失。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她经办的陈某某(化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案件详情2019年1月间,门某、徐某、刘某等人在向××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运送废钢时,采用在被告人陈某某(化名)的废品收购点先卸下部分废钢,更改车号牌进厂过磅、卸货后不经过磅直接出厂,再将车辆驾驶至陈某某(化名)的废品收购点更换成轻车斗再次进厂,之后再出厂过磅的方式,共诈骗该钢铁公司废钢24.6吨,并低价销售给被告人陈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在明知这些废钢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多次予以收购。经某某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废钢价值人民币60270元。2019年1月23日,陈某某(化名)被某某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刑事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辩护过程在庭审中,胡琳琳律师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对于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被告人陈某某(化名)收购废钢的次数、数量这一观点,胡琳琳律师进行了深入分析。同案关系人门某、徐某、刘某的供述,以及多位驾驶员的证言,都能证实更换车斗至少在12次以上且每次卸废钢二吨多,参与卸废钢的证人陈某、宋某均证实更换车斗15车次,每次卸废钢二吨多一点,被告人陈某某(化名)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也证实其收购更换车斗的废钢15车次。因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化名)收购废钢24.6吨,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同时,胡琳琳律师提出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被告人陈某某(化名)收购废钢的次数、数量的辩护意见,虽然最终未被采纳,但体现了她对案件细节的严谨把控。此外,胡琳琳律师还指出被告人陈某某(化名)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化名)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对于胡琳琳律师提出的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化名)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退清违法所得,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陈某某(化名)予以从轻、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最终,被告人陈某某(化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此案经过胡琳琳律师的极力争取,在可判缓刑的最高点判了缓刑,陈某某(化名)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