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只是连续三年签订的都是固定期限合同,并不必然就会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只有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才会在再次续订时,根据劳动者意愿等情况,可能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续订时,劳动者不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也不存在因不能胜任工作等非因劳动者过失性辞退的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此时劳动者提出续订合同,那么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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