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是否应当移交法院或办理登记,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动产质押,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所以动产担保物通常需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完成质权设立。但一般并非移交法院。而对于不动产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所以不动产担保物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机构会对抵押物的权属等情况进行审查并记载于登记簿,从而产生对抗第三人等法律效力。在一些特定的法律程序中,法院可能会根据案件需要对担保物采取保全措施等,但这与担保物权本身的设立和生效条件不同。担保物移交法院可能是基于诉讼保全等司法行为,其目的是防止担保物被转移、隐匿等,以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总之,担保物移交法院或办理登记,分别对应不同的法律意义和程序要求,要依据担保方式及具体法律情境来准确判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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