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房产问题常常是离婚纠纷的焦点。温州的陈红芳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素养,成功突破个人财产认定困局,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棘手的离婚房产争议。一、陈红芳律师简介陈红芳律师执业于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拥有16年的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3303201011889048。她毕业于长春理工大学法学、工商管理专业,获得学士学位,后又在同济大学取得法律硕士专业硕士学位。陈律师担任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监事会副主任、争议解决与风险管理事务部主任,擅长领域包括离婚、继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等。二、典型案例剖析: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产权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分割(一)案件背景原、被告于2013年1月结经相亲认识,随后在××××年××月××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张某乙。婚后,被告以自己名义按揭购买了一套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大厦××幢××室的商品房。原告自怀孕后便在家打理家务及带孩子,没有经济来源。被告在异地经商却既不支付生活费也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所有费用均由原告娘家接济。双方因此经常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感情不睦,再加上长期的两地分居,矛盾日益加深。2016年2月25日晚,双方发生纠纷并报警,之后原告被赶出家门。2016年3月14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儿子的抚养权及依法分割婚内共同财产——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大厦××幢××室的房屋。被告答辩同意离婚,但认为该房产虽是婚后购买,但其首付款是用自己婚前银行存款支付,是个人财产的转化,且登记在自己名下,按揭款亦是自己支出,要求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婚后按揭部分及增值愿意折价给原告。(二)破局关键本案的关键在于,在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怎么多分割房产。(三办案成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涉案房屋虽然最终登记于被告名下,但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以自己的名义于2014年9月17日与案外人签订涉案房屋的《房屋买卖的定金协议》,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等事实可以反映出该房屋买卖属于原、被告共同意思表示,故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案涉房屋的出资来讲,根据被告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62×××72卡号交易明细,虽然可以确认在原、被告登记结婚前,张某甲的个人存款为1419913.1元,但该事实并不能直接认定涉案房屋款均由被告出资。根据被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原告汇款和原告向涉案房屋出卖方支付定金的事实,法院认定,首付款的出资中,既有原告、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也有被告婚前存款的出资,且被告出资应多于原告。因此,法院酌情确定由原告享有涉案房屋30%的所有权份额,被告享有70%的所有权份额。陈红芳律师在这起案件中,通过细致地梳理事实和证据,精准把握法律要点,成功为原告争取到了较为合理的房产份额,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在这起离婚房产争议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无论是复杂的财产认定,还是激烈的法庭辩论陈红芳律师都应对自如,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联系地址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2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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