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主要有以下职责:1. 核查债权: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包括债权的性质、数额等,以明确各债权人的受偿地位。2.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确保管理人能公正、高效履行职责,并对其工作成本进行监督。3. 监督管理人: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促使其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保障债权人利益。4.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组建能有效代表债权人利益的监督机构,参与破产程序中的重要决策。5.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维持债务人营业,影响破产程序走向。6. 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这些方案关乎债权人最终受偿情况及破产程序的推进,需经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7.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赋予债权人会议其他相关职责,以更好地推进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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