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中,房产归属与份额的界定往往是离婚案件的焦点难题。而温州的陈红芳律师,凭借其16年的执业经验,在这一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陈红芳律师就职于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拥有深厚的教育背景。她本科毕业于长春理工大学,获得法学、工商管理专业学士学位,后又在同济大学取得法律硕士专业硕士学位。执业证号为13303201011889048,服务地区主要是温州,联系地址在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22层。她现任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监事会副主任、争议解决与风险管理事务部主任,擅长领域包括离婚、继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等,尤其是在离婚房产相关问题上,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和独到的见解。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产权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房屋分割案例详解案件背景原、被告于2013年11月经相亲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张某乙。婚后,被告以自己名义按揭购买一套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大厦××幢××室的商品房。原告怀孕后便在家打理家务及带孩子,没有经济来源,而被告在异地经商,既不支付生活费也不支付孩子抚养费,所有费用均由原告娘家接济。双方常因经济问题争吵,感情不睦,加上长期两地分居,矛盾日益加深。2016年2月25日晚,双方发生纠纷并报警,之后原告被赶出家门。2016年3月14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儿子的抚养权及依法分割婚内共同财产——该套房屋。被告答辩同意离婚,但认为该房产虽是婚后购买,首付款是用其婚前银行存款支付,是个人财产的转化,且登记在自己名下,按揭款亦是自己支出,要求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婚后按揭部分及增值愿意折价给原告。破局关键在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怎么多分割房产?这成为了案件的关键问题。办案成果展现专业实力陈红芳律师通过深入细致的分析和论证,为原告争取到了合理的房产份额。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涉案房屋虽然最终登记于被告名下,但从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时间,以及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以自己名义与案外人签订涉案房屋的《房屋买卖的定金协议》,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等事实可以反映出该房屋买卖属于原、被告共同意思表示,故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案涉房屋的出资来讲,根据被告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62×××72卡号交易明细,虽然可以确认在原、被告登记结婚前,张某甲的个人存款为1419913.1元,但该事实并不能直接认定涉案房屋款均由被告出资。根据被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原告汇款和原告向涉案房屋出卖方支付定金的事实,法院认定,首付款的出资中,既有原告、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也有被告婚前存款的出资,且被告出资应多于原告。最终,法院酌情确定由原告享有涉案房屋30%的所有权份额,被告享有75%的所有权份额。陈红芳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地为当事人精准界定了离婚房产的归属与份额,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离婚房产纠纷这一复杂领域里,她无疑是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为众多面临此类问题的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无论是在证据收集、法律条文解读还是与法院的沟通协调等方面,她都展现出了高超的专业素养,为每一个案件全力以赴,力求做到公平公正,让当事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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