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格式合同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相对人只能对其内容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其特点在于条款的单方确定性与相对人的附从性。格式合同的优点是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但也可能存在对相对人不利的条款。非格式合同则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达成一致而订立的合同。它更能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条款可根据双方具体需求和协商结果灵活确定。二者在订立方式上不同,格式合同由一方事先拟定,非格式合同经双方协商;条款内容方面,格式合同相对固定、统一,非格式合同具灵活性;在对当事人意志体现上,格式合同一定程度限制相对人意志,非格式合同充分体现双方意志;从公平性角度,格式合同可能因条款预设对一方不利,非格式合同协商过程更易保障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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