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田梦菊简介田梦菊律师是六盘水田梦菊律师,执业于贵州丰来(六盘水)律师事务所,拥有5年执业经验。她毕业于贵州财经大学商务学院,本科学历,是该律所办案团队负责人之一。擅长处理离婚纠纷、欠款纠纷、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案件。田梦菊律师曾荣获多个荣誉,2019年在贵州贵达(贵定)律师事务所荣获优秀实习律师,2024年1月和2026年2月在贵州丰来(六盘水)律师事务所荣获优秀办案律师。离婚纠纷案例详情黄女士(化名)与邓先生(化名)于2019年补办结婚登记,育有一女一子。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频繁争吵,夫妻关系恶化。2023年7月,邓先生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后,双方持续分居。黄女士委托田梦菊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女儿由自己抚养、儿子由对方抚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栋约300平方米的四层半自建房。庭审双方主张庭审中,邓先生同意离婚,但要求两个孩子均由自己抚养,黄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1600元,还主张夫妻存续期间存在约17.6万元共同债务,要求分担,坚称涉案自建房系其父母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田梦菊律师代理黄女士提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子女抚养应兼顾双方实际情况,建议儿子由父亲抚养、女儿由母亲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对于房产,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对于债务,除一笔银行贷款外,其余债务因缺乏证据且涉及案外人,不应在本案中处理。法院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征询两名子女意见,均表示愿随父亲生活。结合双方分居后子女实际跟随父亲生活的现状,法院最终判决两个孩子均由邓先生抚养,黄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各600元。对于房产,因证据不足,法院未予支持;对于债务,认定一笔9万元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因已由邓先生偿还,判令黄女士补偿其一半,即45274.95元。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两个孩子由邓先生抚养,黄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共计1200元;黄女士享有探视权;并支付债务补偿款4.5万多元,诉讼费由黄女士承担。律师点评本案中,黄女士虽未能如愿获得女儿抚养权,但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法院的判决具有合理性。两个孩子长期随父亲生活,且明确表达愿随父亲生活的意愿,法院予以尊重,符合法律规定。值得关注的是,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虽未支持被告主张的大部分债务,但对一笔已由被告偿还的贷款,仍判决原告承担一半。这提示我们,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分割往往成为争议焦点,律师在代理时应注重证据的收集与举证责任的分配。此外,关于自建房的分割请求虽未获支持,但法院明确告知可另行主张权利,为后续维权保留了空间。这也提醒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财产登记与权属证明的完善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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