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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合同执行异议之诉:律师助力维权成功

2026.03.25合同纠纷7人浏览

律师基本信息:张静律师,拥有9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3301201711633447,服务地区为杭州。她毕业于燕山大学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曾担任过黑龙江省律协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现担任杭州市律协执行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乾坤律师事务所财富传承与和谐家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以及北京乾坤(杭州)律师事务所财富传承与和谐家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所在执业机构为北京乾坤(杭州)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是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92号绿地运河商务中心10幢26层。

案件背景与经过:2016年,某建筑劳务公司与某建设集团公司、武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经法院判决,建设集团公司需支付劳务公司劳务费及违约金,武某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判决生效后建设集团公司并未履行付款义务。2019年11月15日,劳务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建设集团公司以物抵债取得的案涉房产并进行后续查封。此时,案外人张某(化名)提出执行异议,称其在2018年9月与发包方、建设集团公司签订了以物抵债协议,2019年4月已实际接收案涉房产,因非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请求解除查封,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劳务公司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张某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请求准许继续执行案涉房产。张某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一审阶段,山东金乡县人民法院判决准许继续执行案涉房产,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阶段,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确认张某对案涉房产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办案过程:承办律师在办理此案时,进行了多方面的工作。首先是证据梳理与核心事实核查,梳理案涉房产查封、以物抵债协议签订、房产实际占有等关键时间线,核查张某提交的以物抵债协议、占有使用证明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明确案涉房产初始登记及流转的权属状态。接着进行法律适用精准抗辩,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展开论证,重点核对张某是否满足法定排除执行要件,逐一反驳张某的主张。在庭审攻防与程序异议处理方面,针对张某提出的“法官回避”“执行依据判决错误”等程序及实体异议,律师逐一质证反驳,明确法官回避需符合法定情形且需提供充分证据,执行依据判决系生效法律文书,非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范围;同时厘清以物抵债协议与合法买卖合同的区别,否定张某的权利基础。最后补充建设集团公司以物抵债取得房产的生效法律文书、房产登记信息、查封裁定等核心证据,形成完整的权属及查封证据链,证明案涉房产的执行依据合法,张某的权利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撑。

律师观点:张静律师认为,执行异议排除执行的法定要件是核心前提,案外人主张排除强制执行,必须严格满足《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的法定条件,并非仅凭“实际占有”或“签订抵债协议”即可阻却执行,需同时满足查封前合法有效合同、合法占有、非自身原因未过户等要件,缺一不可。以物抵债协议不等同于房屋买卖合同,以物抵债协议本质是债务履行方式的约定,并非直接的房屋买卖合同,若未达成明确的房屋买卖合意、未支付合理对价且不符合不动产交易的法定要件,不能认定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物权期待权。对于当事人维权,张静律师给出实操建议,参与以物抵债或不动产交易时,务必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因特殊原因无法过户的,需明确约定过户条件及违约责任,留存非自身原因未过户的证据。遇到执行查封情形,应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审查自身权利基础,避免仅凭“占有”或“抵债协议”提出排除执行主张,避免因证据不足承担不利后果。对执行程序中的程序异议,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提出并提供充分依据,避免滥用异议权利增加诉讼成本。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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