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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合同执行异议之诉,律师助力维权获胜

2026.03.25合同纠纷8人浏览

专业律师张静:丰富经验与多元职务集于一身
张静律师拥有9年执业经验,执业于北京乾坤(杭州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杭州。其毕业于燕山大学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曾担任过黑龙江省律协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现担任杭州市律协执行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乾坤律师事务所财富传承与和谐家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乾坤(杭州)律师事务所财富传承与和谐家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丰富的履历为其处理各类案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建筑劳务合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详情
2016年,某建筑劳务公司与某建设集团公司、武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建设集团公司需支付劳务公司劳务费及违约金,武某承担连带责任。但判决生效后建设集团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2019年11月15日,劳务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建设集团公司以物抵债取得的案涉房产并后续封。案外人张某(化名)提出执行异议,称其2018年9月与发包方、建设集团公司签订以物抵债协议,2019年4月已实际接收案涉房产,因非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请求解除查封,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劳务公司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张某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请求准许继续执行案涉房产。张某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办案过程:严谨专业应对挑战
在办案过程中,承办律师张静首先进行了证据梳理与核心事实核查,明确案涉房产初始登记及流转的权属状态。接着围绕相关法律规定展开精准抗辩,重点核对张某是否满足法定排除执行要件,逐一反驳其主张。在庭审中针对张某提出的“法官回避”“执行依据判决错误”等程序及实体异议,律师逐一质证反驳,厘清以物抵债协议与合法买卖合同的区别,否定张某的权利基础。最后补充核心证据,形成完整的权属及查封证据链,证明案涉房产的执行依据合法,张某的权利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撑。

律师观点:明确要点给出建议
张静律师认为,执行异议排除执行的法定要件是核心前提,案外人主张排除强制执行,必须严格满足相关法定条件。以物抵债协议不等同于房屋买卖合同,若未达成明确的房屋买卖合意、未支付合理对价且不符合不动产交易的法定要件,不能认定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物权期待权。对于当事人维权,张静律师给出实操建议,参与以物抵债或不动产交易时,务必及时办理过户登记;遇到执行查封情形,应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审查自身权利基础;对执行程序中的程序异议,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提出并提供充分依据。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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