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管辖条款一般是无效的。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不同于普通的合同纠纷等财产性案件。根据法律规定,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情形下,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协议约定管辖违背了婚姻案件专属管辖的规定。专属管辖是法律为特定类型案件专门设定的管辖规则,旨在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公正的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秩序。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改变离婚案件的法定管辖法院,即使在离婚协议中有相关约定,该约定也会被认定为无效。所以,离婚协议约定管辖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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