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成立过程中,要约有如下规定:要约须向特定相对人发出。要约的内容应具体确定,包含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要约需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在电子环境下,要约的发出方式多样,如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这里的到达是指要约进入受要约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为受要约人所知悉。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也可以撤销,但撤销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过,存在一些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如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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