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不动产投资契税免税争议案全解析 一、案情详情2017年,自然人股东张某为实现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将其个人名下四十余套商铺投资到由他本人和妻子设立的该公司。在过户前,张某特意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就自然人以房产投资涉及的契税是否减免进行咨询。税务机关给予的答复是可以享受契税免税优惠政策,随后还向张某出具了契税免税证明。张某凭借此证明顺利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过户登记,将四十余套商铺过户至公司名下。然而,到了2025年,稽查局却找到张某,认定当年的过户交易行为不符合享受契税免税规定。于是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受让不动产的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缴契税90余万元,加收滞纳金120余万元。 二、曲折的办案过程与清晰思路张某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心中不服,遂找到辛律师寻求帮助。辛律师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梳理出清晰的办案思路,认为税务机关处理有误。案涉交易中,张某亲自前往税务局咨询个人房产出资过户至公司名下的契税政策,得到可免交契税的答复后,按工作人员指引提交手写版契税减免税申请,并于2017年x月x日收到税务局盖章确认的契税减免税证明,之后依据此证明办理房产过户并享受了契税减免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要求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本案从交易发生至今已逾八年,早已过了追征期,且纳税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主观上并无偷、逃、骗、抗税故意,也不适用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无限期追征条款。所以,税务机关无权再向纳税人追征税款和滞纳金。鉴于纳税争议需先行缴清税款和滞纳金才可申请复议及后续诉讼,辛律师指导纳税人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后,向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复议结果是税务局维持了稽查局的决定。接着,辛律师代理行政诉讼,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办案思路,认定税务机关存在过错,本案已过追征期,判决撤销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 三、显著的案件效果本案历经复议和诉讼两个程序,最终成功实现救济目的,为当事人挽回损失两百多万,取得了极佳的法律效果。这一结果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让大家看到了法律公正的力量,同时也提醒各方在税收相关事务中要严格依法依规操作。 四、重要的办案心得此案件给我们带来了重要的办案心得。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必须依法依规,绝不可自行其是。纳税人在面对不确定的商事交易过程中的税收法律问题时,应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只有牢固树立风险预防意识,才能真正有效避免风险。这不仅关乎纳税人自身利益,也有助于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障税收政策的正确实施,促进经济活动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我们应当从这样的案例中吸取经验教训,不断提升依法纳税和合法享受税收政策的能力与水平。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