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场与履行公共职能企业的诉讼博弈 案件详情在 2007 年左右,某县城新建了一个小区,由个体老板挂靠开发商修建,并以私人名义设立了消防水户头。小区进驻物管后,消防水户头理应由物业公司管理。从 2007 年至 2017 年,该小区更换了多家物业公司,且每次交接都不规范,导致案涉消防水户头的位置无人知晓。2017 年底,作者代理的被告新设立的物业公司进驻该小区。入驻时,当事人多次前往供排水公司咨询了解,却被告知没有消防水户头且不计费。然而,2020 年消防水管爆裂,大量水流失。到了今年,供排水公司突然告知当事人要承担 20 多万的水费。2021 年 4 月,当事人收到开庭传票,供排水公司起诉了修建小区的个体老板和当事人。原告方仅提供了一份从 2019 年开始的案涉水表计量信息,显示 2020 年水表爆裂后才有水量产生,爆裂前无记录,原因是计量为零就不记录。个体老板首次答辩称户头申请合同签字人非本人所签,原告认可。当事人一方首次答辩主张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仅承担管理、维护职能,且已履行相关职能,并非实际使用人和合同主体,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未主张权益有较大过错,无权要求滞纳金等。此外,物业公司入驻后曾与社区、业委会成员到原告处了解水表情况,是原告未履职,现在找不到之前的物业公司就将责任推给当事人。而且原告证据有限,无法证明 2019 年之前水表未使用过。当事人入驻后小区除 2020 年消防水管爆裂一次且第二天修好外,未发生消防事故,不可能一夜流失几十万的水。由于争议过大,进行了第二次庭审。开庭前,原告申请公司员工出庭作证,称其负责查抄案涉小区消防水表,以此证明 2019 年之前查抄过水表。当事人一方也申请了两名证人出庭,保安证明没看到原告派人抄表,小区业主证明 2019 年之前消防水管漏水致其房屋受损,说明当时水表计量不可能为零。原告证人提交的查抄记录存在矛盾,登记栏无记录起始时间,案涉水量为零未登记,其他户头为零却有登记,证言不可信。加上原告不能提供之前查抄记录,无法支持其主张,而当事人能证明 2017 年之前消防户头就漏水,最终法院未支持原告主张,当事人一方适当承担 50 元诉讼费。 律师点评此案争议颇大。当事人虽申请证人出庭,但法官认为两名证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对证人证言采纳度低,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原告未申请鉴定案涉水表计量时间,因其知晓自身未履职,只想找个承担责任的人。原告公司申请的证人前言不搭后语,印证了当事人证人的证言,从而获得法官支持。这充分体现了法庭上说话举证艺术的重要性。作者作为被告物业公司律师,仅参与第二次庭审,对第一次庭审物业公司的表现存疑,强调准确把握庭审技巧的重要性,否则易将赢官司打成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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