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享受契税优惠政策。根据相关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这里需满足原投资主体存续这一关键条件,即企业合并前后投资人未发生变化,各投资人出资比例未改变。例如企业通过吸收合并方式,将另一企业纳入自身,原投资人在新企业中仍持有相应权益,此时新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就可免征契税。这样规定旨在鼓励企业通过合理的合并重组优化资源配置,降低企业在重组过程中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与市场的有序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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