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离婚房产分割有如下规定:若房产为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且登记在其名下,一般认定为该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若房产是婚后购买,即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若无特殊约定,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通常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例如,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共同还贷,那么在分割时会考虑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等因素。若一方在婚姻中付出较多义务,如照顾家庭、抚育子女等,在房产分割时可适当予以多分。对于一方用个人财产在婚后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且明确表示是个人财产购买的,可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但如果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视为对对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上述原则分割。此外,夫妻双方对房产的约定合法有效的,按照约定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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