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下工伤维权:成功确认4.3万余元职工债权在企业破产的复杂背景下,工伤职工的权益维护面临着诸多挑战。然而,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的丁晓霞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不懈努力,成功助力当事人确认了4.3万余元的职工债权,为工伤职工在艰难处境中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一、案件详情原告马先生于2021年4月受雇至被告江苏南通XX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徐州某地块项目工地从事粉刷工作,日工资XXX元。同年4月28日,马先生在工作时不幸发生工伤事故,先后两次住院共计52天,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2022年1月,XX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马先生向XX公司管理人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类优先债权XXX元,然而管理人仅确认优先债权XX元。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马先生委托丁晓霞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XX公司享有XXX元债权并享有优先清偿权。 二、办案历程丁晓霞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明确了本案的核心争议所在,即“债权金额认定”及“债权优先性”。结合工伤认定结论以及破产程序的特殊背景,丁律师确定以“工伤保险关系成立”为坚实基础,围绕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各项待遇的计算标准和依据展开全面维权,致力于确保债权性质被准确认定为职工债权,从而获得优先清偿。丁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了一系列关键证据。其中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它是确定工伤事实的重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明确了伤残等级;住院病历,详细佐证了工伤事实及治疗情况;债权申报表及《债权确认通知书》,清晰证明了申报及管理人初步确认情况;工资标准陈述,有力地佐证了马先生的收入情况等。这些证据为各项待遇主张提供了坚实的事实支撑。在庭审中,丁晓霞律师针对XX公司提出的“非用工主体”“超法定退休年龄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抗辩进行了逐一有力回应。首先,以工伤认定决定书为核心,着重强调行政部门已确认XX公司为用人单位,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工伤保险关系,所以XX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就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丁律师明确指出法律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按10%支付,而非不予支付,通过精准解读法律条文,确保该项待遇得到法院支持。最后,针对停工留薪期及工资标准,结合马先生的伤情合理性及当事人自认的日工资,提出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计算方式,积极争取法院酌情认定。同时,丁律师重点强调案涉债权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类职工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应享有优先清偿权,全力确保债权性质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为当事人在破产程序中争取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最终结果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全面审理,采纳了丁晓霞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公正判决:确认原告马XX对被告江苏南通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职工债权XXXX元(含停工留薪期工资XXX元、护理费XXX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XX元、交通费X元);驳回原告马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元,由被告江苏南通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至此,马先生的工伤债权得到依法确认,且明确为职工债权,切实保障了其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清偿权益。 四、律师的关键价值丁晓霞律师充分结合破产程序特性与工伤保险相关法律规定,清晰明确了债权认定标准和优先清偿依据。在企业破产这一复杂且艰难的背景下,为工伤职工开辟了维权之路,避免了因企业破产而导致职工维权无门的困境,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丁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和范例,让工伤职工在困境中看到了希望,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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