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破局审计僵局,江苏恒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胜诉在建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领域,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工业大学的这场官司成为经典案例,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借鉴。 案例核心亮点代理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工业大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时,面对被告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拖延支付剩余工程款的难题,江苏恒龙公司通过启动司法鉴定确定工程总造价,成功争取到鉴定意见中不确定部分的核心造价金额。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181万余元及逾期利息,且司法鉴定费99.9%由被告承担,全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件背景与代理困境 审计僵局导致工程款拖欠2021年3月,江苏恒龙公司中标内蒙古工业大学校史馆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630万余元。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60%,审计审决后支付至审计金额97%,剩余3%为质保金。工程于2021年8月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被告按约支付378万余元(合同价60%)后,却以审计未完成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核心争议焦点1. 工程价款确定争议:被告主张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而原告认为被告不配合提供暂估价确认手续、审计公司无正当理由拖延,应通过司法鉴定确定造价。2. 鉴定意见争议:司法鉴定意见书区分“确定部分”(523万余元)和“不确定部分”(36万余元),被告主张不确定部分不应计入工程款。3. 逾期利息争议:被告认为未完成结算系原告材料不符合要求,不应支付逾期利息;原告主张被告拖延付款应承担二倍LPR利息。4. 费用承担争议:原告主张律师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以无合同依据为由拒绝。 政策与合同依据冲突被告作为国有事业单位,援引“国有投资工程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的惯例拖延付款,但住建部明确要求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或拖延工程款支付,这使得双方需在政策与合同约定间找到突破点。 核心代理策略 突破审计僵局,启动司法鉴定援引住建部相关通知,强调审计结论并非工程结算的唯一依据。由于被告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审计、导致审计停滞,原告有权申请司法鉴定确定造价。向法院提交《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审计公司回复》等证据,证明工程已合格交付,审计停滞系被告过错,司法鉴定是确定造价的合法途径,成功推动法院启动鉴定程序。 精准质证,争取不确定部分造价针对鉴定意见中36万余元的“不确定部分”,逐一梳理证据。对有各方签章确认的技术核定联系单(精装修增项、布展增项等),强调被告在鉴定质证阶段已认可其真实性,且未在复核期内提出异议,鉴定机构将其列为不确定项系证据识别错误。对标注“标外重新组价”的部分,因原告仅提供收据、缺乏关联性,主动放弃该部分小额造价,聚焦核心增项工程,提高其他不确定项的采信概率。对034号技术核定联系单存在的工作日标注差异,通过比例计算调整造价,促成法院采纳该部分金额,最终成功争取36万余元不确定部分中的36.4万余元。 主张逾期利息,明确责任主体提交审计公司《回复》证明,审计未完成是因被告未提供暂估价确认手续、原告补报资料后仍未达成一致,无法归责于原告,被告应承担逾期付款责任。结合合同约定的“审计审决后支付至97%”,主张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之日(2023年7月18日)应视为“审计审决之日”,以此为利息起算点;质保金3%(16.8万余元)应在缺陷责任期满后(2023年10月1日前)无息支付,合理区分利息计算范围与标准。 争取费用合理分担主张司法鉴定费系因被告拖延审计产生的必要维权费用,应按法院采纳的鉴定金额比例分担,原告仅承担小额费用。虽律师费因无合同约定未获支持,但通过聚焦核心诉求,确保工程款及利息。江苏恒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的成功,为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在面对类似纠纷时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思路和方法,彰显了法律在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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