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析 一、案情概述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有这样一起案例。被告一驾驶自有小型轿车停车起步时,不慎碾压准备乘车的原告,导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案涉车辆在被告二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因事故致使多处骨折,经过两次鉴定均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被告一已为原告垫付医疗费等费用 24000 元。之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 184703.75 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此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各项赔偿金额的核定、原告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以及被告二主张的自费药扣除条款是否生效。 二、办案过程2025 年 3 月 5 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伟,被告一,被告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被告双方对于事故发生事实、责任划分、车辆投保情况、原告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及被告一的垫付款金额均没有争议。然而,针对原告主张的赔偿清单,双方在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金额上存在分歧。被告二还提出抗辩,认为应扣除 20%自费药,并且原告属于车上人员,其不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原告为证明自己的损失,提交了医疗费票据、鉴定报告、住院病历等证据。法院综合庭审中的举证、质证及调查情况,对各项赔偿项目的合理金额逐一进行核定,并对双方争议的保险相关问题展开审查认定。 三、案件最终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全额支持。但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方面,由于原告未充分举证或主张标准不当,法院结合案件事实酌情核减金额。最终核定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共计 147623.75 元。在保险争议方面,被告二未能举证证明就自费药扣除的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所以该条款未生效,法院对其扣除自费药的抗辩不予采纳。同时,事故发生时原告处于车辆之外,与机动车的依附关系已解除,应认定为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被告二关于原告系车上人员的抗辩也未被采纳。案涉车辆投保的保险限额足以覆盖原告损失,因此被告二应在保险承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品迭被告一垫付的 24000 元后,被告二需赔付原告 123623.75 元,同时向被告一支付其垫付款 24000 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是被告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 123623.75 元;二是被告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一垫付款 24000 元;三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997 元,由被告一负担 1626 元、原告负担 371 元;诉中鉴定费 1500 元,由被告二承担。这起案例清晰地展示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处理流程和要点,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它提醒各方在遇到交通事故时,要明确自身权利义务,遵循法律程序,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强调了保险公司在履行保险责任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好提示和说明义务,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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