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交通事故赔偿案:法律权衡下的权益保障2024年1月31日,一场交通事故打破了平静,潘雪驾驶的苏C52P76号小型轿车与梁成斌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事故导致梁成斌受伤。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梁成斌将潘雪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诉至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丰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立案,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最终在12月18日作出判决,整个过程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当事人中,梁成斌为原告,潘雪为肇事车辆驾驶人作为被告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及300万限额商业三者险承保方为被告二。 双方代理律师履职及核心主张梁成斌委托了亲属梁亚东及江苏歌风律师事务所的张晋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全程参与庭审,围绕梁成斌的诉求提出核心主张。他们要求被告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其中商业三者险按70%比例赔付,总赔偿数额达1192467.23元,并且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同时,律师提交了医疗费发票、护理费发票及护理协议、器具辅助费发票等关键证据,以此支撑各项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针对保险公司对赔偿项目、比例、自身疾病参与度的抗辩,代理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进行反驳,全力维护梁成斌的合法赔偿权益。保险公司委托江苏鼎沛律师事务所的张婷、陈振律师参与诉讼。律师代表保险公司提出核心抗辩意见,主张已垫付的18000元医疗费应从赔偿数额中扣减,商业三者险赔付比例不应超过50%。对赔偿分项也提出异议,认为ICU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不应支持,护理费及长期护理费应降低计算标准和赔偿系数、缩短计算年限。此外,还申请鉴定梁成斌自身高血压疾病对残疾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主张按参与度计算残疾赔偿金,同时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责任比例负担、交通费过高应酌减,且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而肇事车辆驾驶人潘雪未委托律师,仅辩称自身车辆已投保,甲方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付。 法院查明关键事实梁成斌受伤后住院治疗长达141天,期间产生医疗费383945.16元。为确定伤残及赔偿标准,他申请司法鉴定并支出鉴定费5900元。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定梁成斌构成二级+八级伤残,营养、护理期限至评残前一日共602天,评残后需长期护理且构成大部分护理依赖。保险公司已为梁成斌垫付医疗费至18000元,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均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核心裁判结果 损失核定法院依法核定梁成斌合理损失共计1365568.55元,并对部分诉求作出调整。法院支持器具辅助费1443.6元(驳回热敷包费用),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交通费5000元,长期护理费暂计5年按80%系数计算为146000元,其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按梁成斌主张及证据全额支持。 赔偿责任划分交强险优先赔付部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98000元(医疗费用18000元+死亡伤残180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1167568.55元,按65%比例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付758919.55元。扣减垫付款后,保险公司尚需赔付梁成斌938919.55元,法院驳回梁成斌其余诉讼请求。 费用承担案件受理费6113元,由梁成斌负担1300元、保险公司负担4813元;鉴定费5900元由保险公司全额负担。法院认定诉讼费、鉴定费均为梁成斌确定损失的必要费用,保险公司作为败诉方应依法承担,驳回保险公司相关抗辩。 律师核心作用体现甲方律师精准梳理赔偿项目并计算金额,明确诉讼请求,为法院核定损失提供了清晰的方向。他们全面收集、提交关键证据,有力地支撑了各项赔偿主张。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及鉴定意见进行有效反驳,维护了梁成斌的赔偿比例、赔偿标准等核心权益,多数赔偿项目获法院全额支持,切实保障了伤者的利益。乙方二律师代表保险公司提出针对性抗辩意见,对不合理赔偿项目、过高计算标准提出异议。尽管部分抗辩未获法院采纳,但推动法院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长期护理费等作出合理调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履行了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在程序层面,双方律师均全程参与庭审,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作出专业支撑,保障了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和裁判结果的专业性、合法性。这场交通事故赔偿案,通过法律的权衡,清晰地界定了各方权益,彰显了司法的公正与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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