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事故引纠纷,向佳宁律师成功调解结案 一、案件经过2025年3月2日,一场交通事故打破了平静。原告谢女士在骑行“青桔”牌共享自行车时,与被告马某驾驶的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不幸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马某驾车逃逸。谢女士经医院诊断为胸椎和骶椎骨折,随后住院治疗。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马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谢女士将肇事司机马某、共享单车运营方深圳市众普拉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享单车的登记所有人湖北盈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涉事摩托车交强险的承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79,328.89元。向佳宁律师作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这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调解。 二、判决(调解)结果本案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未进入判决程序。调解协议的核心内容如下:赔偿责任划分方面,由共享单车的登记及运营关联方湖北盈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谢女士支付赔偿款109,534元;由肇事逃逸的驾驶员马某向原告谢女士支付赔偿款41,041元。两项合计150,575元。原告权利处置上,原告谢璐自愿放弃对包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向佳宁律师代理的保险公司)在内的其他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自愿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75元。该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综上,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原告从主要责任方(车辆所有方和肇事司机)处获得总计150,575元赔偿,并放弃了对平安财保广东分公司的索赔。平安财保广东分公司在本案中无需承担支付责任。 三、案件心得 (一)厘清责任主体,参与责任划分谈判本案涉及直接侵权人(逃逸司机)、共享单车运营方、保险公司等多个责任主体。向佳宁律师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发挥专业能力,代表保险公司厘清各方责任,特别是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运营方责任之间的关系。经过深入分析和专业沟通,最终达成的调解方案,将赔偿责任明确指向了车辆所有方和侵权人,使保险公司得以从赔偿义务中剥离。这背后离不开律师对事故责任法律关系的清晰分析和在调解中的专业沟通。 (二)在调解中维护委托人核心利益对于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而言,在驾驶人存在“肇事逃逸”这一严重违法行为且可能涉及商业险免责的情况下,避免支付赔偿责任是核心利益。向佳宁律师通过参与调解,促使原告、其他被告及法院在达成的“一揽子”解决方案中,将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排除在外,以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的形式,固定了委托人无需担责的结果。这种方式高效、终局地解决了纠纷,避免了诉讼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核心利益。 (三)以专业角色促成纠纷高效解决调解的成功需要各方,尤其是原告方的认可。向佳宁律师作为专业法律人士参与其中,其意见有助于其他各方(包括原告及其代理律师)更客观地评估案件在法律上的各种可能走向。例如针对保险公司索赔可能面临的法律障碍,如逃逸免责条款等。通过向佳宁律师的专业解读,推动各方在现实可行的方案(即向有支付能力且责任更直接的主体索赔)上达成一致,最终促进了纠纷的快速解决。在本案中,向佳宁律师虽未进行法庭抗辩,但其作为保险公司代理律师参与诉讼调解,成功帮助委托人在复杂的多方事故纠纷中明确了责任边界,并以零赔付的结果了结诉讼,体现了律师在非诉和解阶段同样具备守护客户利益、控制法律风险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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