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胜诉案例:事实合同关系下工程款追讨全解析在商业活动中,合同纠纷时有发生,本案便是一起典型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例,通过详细剖析案件过程,能为大家在类似交易中提供诸多启示。 一、案件主题原告为被告食品公司完成厂房及办公室装修承揽工作,被告却拖欠装修款31498元拒不支付。原告诉至法院后一审胜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最终律师代理被上诉人成功应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不仅获赔全额工程款及利息,还实现了相关费用的赔付主张,堪称承揽合同纠纷中事实合同关系下工程款追讨的典范。 二、案情简介2022年4月,被告某食品公司因厂房、办公室装修有需求,其法定代表人李某经人介绍与原告达成装修承揽合意,双方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同年5月原告进场施工,8月装修完工。之后原告通过微信向李某发送装修款结算单,确认工程款共计31498元,李某未异议并同意付款,却一直拖延未实际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委托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魏书新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装修款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承揽合同关系,判令食品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以“结算单无签字、装修存在质量问题、证人证言不应采信”等为由上诉,魏书新律师继续代理原告应诉。 三、应诉难点重重1. 无书面承揽合同,事实合同关系的抗辩应对:双方未签书面合同,上诉人试图否定承揽关系核心约定,主张结算单系单方制作且无签字不应作为工程款依据,所以需举证证明事实承揽关系及工程款数额合意达成。2. 装修质量问题的抗辩反驳:上诉人二审仍称装修有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虽一审已否定该抗辩,但二审仍需进一步论证其无事实依据且已超法定异议期限。3. 证人证言效力的争议应对:上诉人认为一审证人与原告有亲属、同村关系,证言有偏向性,另两位证人不认识,证言不应采信,因此要维护一审证人证言证明效力以佐证案件事实。4. 二审维持原判的举证与论证:二审上诉人无新证据,却试图否定一审事实认定推翻判决,代理律师要精准梳理一审证据,论证一审判决正确,反驳上诉理由争取驳回上诉。 四、代理思路清晰魏书新律师接受委托后,制定了有效的代理思路。一是举证证明事实承揽合同关系及工程款合意,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施工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双方对工程款数额合意确认,无签字不影响结算效力。二是彻底反驳装修质量问题抗辩,从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说明未约定检验期限,被告超期未提质量异议,应视为装修质量符合约定。三是维护一审证人证言证明效力,说明证人身份不影响证言真实性,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四是论证一审判决合法性与正确性,指出上诉人无新证据,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五是明确连带清偿责任法定依据,强调李某未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案件结果圆满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魏书新律师代理意见,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即判令食品公司支付装修款31498元及利息,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共同支付保全申请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本案二审胜诉,原告核心权益全面维护。 六、律师专业点评魏书新律师结合本案及司法实践作出专业点评。事实承揽合同关系认定以实际履行为核心,本案原告施工、被告接受成果并认可工程款数额行为是关键。单方结算单经相对方认可可作工程款依据,定作方无相反证据否定结算效力法院不予采信。定作方对质量异议有法定及时通知义务,超期视为合格,旨在维护交易秩序。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本案李某未完成举证应担责。二审无新证据上诉主张难推翻一审有效判决,承揽合同履行中应注重留存交易及沟通证据,为维权提供依据。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