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场与履行公共职能企业的诉讼博弈 案件全貌2007年左右,某县城新建成一个小区,由个体老板挂靠开发商修建,并以私人名义设立了消防水户头。小区进驻物管后,消防水户头理应由物业公司管理。然而,从2007年至2017年,小区更换了多家物业公司,每次交接都不规范,导致案涉消防水户头的位置无人知晓。2017年底,被告新设立的物业公司进驻该小区。入驻时,当事人多次前往供排水公司咨询,却被告知没有消防水户头且无计费。2020年,消防水管爆裂,流失大量水量。到了今年,供排水公司突然要求当事人承担20多万的水费。2021年4月,供排水公司起诉修建小区的个体老板和当事人。 证据交锋原告方仅提供了一份案涉水表的计量信息,显示从2019年开始有水量记录,2020年水表爆裂前无记录,称计量为零就未记录。个体老板首次答辩时指出户头申请合同签字人非本人,原告认可。我方首次答辩强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仅承担管理、维护职能,实际履行了相关职责,并非实际用水人及合同主体,不应担责。原告未主张权益,自身过错大,无权要求滞纳金等。且物业公司入驻后与社区、业委会成员到原告处了解水表情况,是原告未履职,现在找不到之前物业公司便将责任推给我方。同时,原告证据有限,无法证明2019年之前水表未使用。当事人入驻后小区除2020年消防水管爆裂一次且次日修好外,未发生消防事故,不可能一夜流失几十万的水。因争议大,进行了第二次庭审。原告申请公司员工出庭作证,称2019年之前查抄过水表。我方则申请了两名证人,保安证明没看到原告派人抄表,小区业主证明2019年之前消防水管漏水致其房屋受损,说明当时水表计量不可能为零。原告证人提交的查抄记录存在矛盾,无起始时间,其他户头零计量有登记,案涉水表零计量却未登记,其证言不可信。且原告无法提供之前查抄记录,无法支持其主张。又因我方证明案涉小区消防户头在2017年之前就漏水,最终法院未支持原告主张,我方承担50元诉讼费。 律师点评此案争议颇大。我方虽申请证人出庭,但法官认为证人与我方有利害关系,证言采纳度低,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原告未鉴定水表计量时间,是因自身未履职想找人担责。原告申请的证人言辞矛盾,印证了我方证人证言,从而获得法官支持。这充分体现了法庭上说话举证艺术的重要性。作为被告物业公司律师,仅参与第二次庭审,对第一次庭审物业公司表现存疑,可见准确把握庭审技巧对官司输赢至关重要。稍有不慎,就可能将赢面转化为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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