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款追索案:从结算争议到全额获判的成功之路 一、案件详情2020年6月,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A公司)与铜川某有限公司(B公司)签订了《水电暖工程安装合同》,A公司承包了“某号楼”(后更名为“A号楼”)的水电暖安装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履行期间,A公司依约进场施工。然而,2023年8月,因B公司原因致使A公司未能完成全部施工,双方协商退场并由第三方接手。2023年11月,双方签署了《完成工作量》确认文件;2024年10月15日,又签署了《工程审核认证单》,确认A公司完成工程价款为2,899,745.18元。B公司已支付985,040元,尚欠1,914,705.18元未付。由于B公司长期拖欠工程款,A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向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委托陕西左策律师事务所王少花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请求判令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二、庭审交锋庭审中,B公司对欠付工程款本金1,914,705.18元并无异议,但辩称案涉工程属于垫资施工,双方未约定垫资利息,即便计算利息也应自2024年10月15日结算后起算,请求驳回利息诉请。这一辩称引发了双方对于利息起算点以及垫资相关法律问题的激烈讨论。 三、判决结果2025年10月27日,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是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A公司工程款1,914,705.18元;二是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A公司工程款利息(以1,914,705.18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3.35%计算);三是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86元,由B公司负担。 四、案件心得 (一)固定证据是胜诉根基本案能够全额获判,关键在于王少花律师在诉前指导当事人完成了证据体系的梳理与固化。2024年10月15日的《工程审核认证单》明确了工程总价款,成为主张本金的核心依据;双方签署的《完成工作量》文件则完整呈现了施工范围与退场事实,有效回应了对方可能提出的工程量争议。这充分说明,在建设工程纠纷中,证据的固定和完善至关重要,它是支撑当事人诉求的坚实基石。 (二)利息起算点的精准把控本案利息争议的核心在于起算时间。原告主张自2023年12月9日起算,被告主张自2024年10月15日结算后起算。王少花律师通过梳理合同履行节点,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最终说服法院采纳“结算次日”即2024年10月16日作为起算点,在当事人预期与法律适用之间取得了最优平衡。这一精准把控不仅体现了律师对法律条文的深入理解和灵活运用,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合理的利息权益。 (三)垫资抗辩的有效化解针对被告提出的“垫资施工、无利息约定”抗辩,王少花律师准确援引《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的专门规定,明确指出:垫资利息与欠付工程款利息属于不同法律概念,即便不支持垫资利息,亦不影响发包人承担逾期付款的法定违约责任。该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利息权益。这显示了律师在面对复杂法律问题时,能够准确把握法律关系,有效化解对方的抗辩理由。 (四)程序效率与实体权益并重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从立案到判决仅42天,体现了王少花律师在程序推进上的专业把控。在建设工程领域“回款难”的普遍困境下,快速取得生效判决为后续执行奠定了基础,最大程度降低了当事人的资金占用成本。这表明在处理案件时,不仅要关注实体权益的争取,也要注重程序效率,两者相辅相成,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起建设工程款追索案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从证据固定、利息起算点把控、垫资抗辩化解到程序效率提升等方面,都展示了专业律师在维护当事人权益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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