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在以下情形下无效:一是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无效情形,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是因为此类条款严重违背公平原则,使相对方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三是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人身安全至关重要,不能通过格式条款预先免除责任。四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这种免责条款违背基本的诚信和注意义务要求。格式条款无效的认定,旨在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确保格式条款的使用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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