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构成条件如下:主体方面,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予以串通销售。客观方面,实施了串通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这里的“串通销售”包括与他人合谋,分工合作进行销售等情形。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较大等情况。客体方面,侵犯的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该罪旨在维护商标管理秩序,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流入市场,扰乱正常的商业活动。只有当行为同时符合上述主体、主观、客观和客体方面的条件时,才会构成串通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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