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盗版光盘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中“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批发盗版光盘的行为,显然是未经许可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光盘进行复制发行,并且通常是以营利为目的,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文化市场秩序。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任何未经授权的复制、发行行为都可能面临刑事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批发盗版光盘的行为,会依据具体的情节和涉案数量等,依法予以惩处,以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和文化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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