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费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减免。抚养费的减免需符合法定条件。一是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可请求减少或免除给付。二是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三是抚养子女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当出现上述情形时,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可向法院提出减免抚养费的请求,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定,以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及当事人合理诉求的平衡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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