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会明确规定缴纳罚款的期限。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若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是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当事人务必严格按照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缴纳罚款,避免因逾期产生额外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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