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订金存在明显区别。定金具有担保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它对合同的履行起到一定的担保作用,促使双方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订金则并非法律上的担保方式。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订金在合同正常履行时,可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交付订金一方违约,收受方应如数退还订金。在签订合同涉及款项交付时,务必明确是“定金”还是“订金”,避免因概念混淆导致权益受损。若想通过交付一定款项来约束合同履行,应选择约定为“定金”;若仅为一般的预付款性质,可约定为“订金”。总之,准确区分二者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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