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同意离婚,需办理以下手续:首先,签订离婚协议书。明确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是后续办理离婚登记的重要依据。其次,准备相关证件和材料,包括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然后,共同前往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接着,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双方是否确实自愿离婚、离婚协议书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证之日起,婚姻关系解除。需注意,离婚冷静期是当前离婚登记程序中的重要环节。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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