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违反此规定的处罚,各地情况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会根据具体情形作出相应处理。若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交警可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若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具体处罚需依据当地执行标准和实际违法情节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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