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离婚分割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该农村房屋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建造,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法院通常会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双方对房屋建造的贡献等因素综合判定。若是一方在婚前建造的房屋,婚后另一方没有对房屋进行过扩建、修缮等实质性贡献,那么该房屋通常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若房屋是一方父母出资建造,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视为对己方子女的赠与,一般属于个人财产。但如果婚后夫妻共同偿还了房屋相关债务等,对于共同偿还部分及相应增值部分,另一方有权要求补偿。对于农村房屋涉及的宅基地,因其具有一定特殊性,通常遵循相关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在分割房屋时,需考虑宅基地的取得资格等因素,确保分割方案符合农村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总之,农村房离婚分割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以公平合理保障双方权益。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