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具有《民法典》规定的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条款无效。二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例如不合理地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使对方在合同中处于极为不利地位的条款。三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这里的主要权利是指合同中至关重要的、影响当事人基本利益的权利。四是格式条款存在歧义,且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如果格式条款有歧义且无法确定真实意思,该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或不被认可其原本意图的解释。五是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若强行适用格式条款而排除非格式条款的效力,该格式条款可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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