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养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不满十四周岁。这一年龄限制旨在确保被收养儿童在心理和生理上有较好的可塑性,利于融入新家庭并接受养育和教育。二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抑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类情况符合收养关系建立的需求,为真正需要家庭关爱的孩子提供新的生活保障。三是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充分尊重年满一定年龄的被收养人的意愿,保障其在收养关系中的自主决定权,使其能更好地适应新的家庭环境。四是被收养人身心健康,不存在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和成长的重大疾病或心理障碍等问题。只有身心健康的孩子,才能在新家庭中得到良好的照顾和发展,建立健康和谐的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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