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的法定情形如下:一是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若在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时,对罪犯的病情、怀孕等情况审查有误,实际不符合相应条件,应予以收监。二是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比如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仍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等,情节严重的,应当收监。三是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例如怀孕的罪犯分娩后,哺乳期结束后,或者疾病痊愈等,而剩余刑期未满,需收监继续执行刑罚。当出现上述法定情形时,执行机关有权依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予以收监,将其送回监狱继续执行剩余刑期,以确保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