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偿还的贷款部分,在离婚时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无需进行分割。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所以,婚前已还完的贷款部分明确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存在分割问题,重点在于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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