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属于专属管辖。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质上是合同纠纷,并非直接因不动产本身的物权等纠纷。合同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如果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所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通常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而非专属管辖。不过,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及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物权纠纷,则属于专属管辖范畴,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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