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类人有赡养义务:1. 成年子女: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是赡养义务最主要的主体。2.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当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时,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是为了保障老年人在特定情况下也能得到生活照料。在实际履行赡养义务时,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经济上供养包括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生活上照料如帮助老年人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困难,如穿衣、吃饭、就医等;精神上慰藉则是要关心老年人的情感需求,经常陪伴、沟通等。如果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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