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产者不用为产品缺陷担责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1.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如果产品生产出来后,根本没有进入市场流通环节,那么生产者无需对后续可能出现的缺陷问题担责。2.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即产品在进入流通领域时是合格无缺陷的,后续因其他原因产生缺陷导致损害,生产者可不担责。3.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随着科技发展,有些产品的缺陷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难以被察觉,若符合此情况,生产者也无需担责。4.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5. 生产者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可以免除责任。例如受害人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且有危险,却故意使用导致自身损害。6.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产品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总之,生产者不用为产品缺陷担责需符合特定的法定情形,否则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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