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届清偿期。债权合法是代位权行使的基础,若债权本身效力存在瑕疵,代位权便无从谈起;已届清偿期则赋予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时机。其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即债务人未以诉讼或仲裁等积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无法实现之虞。其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表现为债务人自身财产减少,偿债能力下降,导致债权人债权难以实现。其四,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到期,债权人才能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其五,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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